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074号
原告:王家亮,男,1969年3月10日,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宜森,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亮与被告王宜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亮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亮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亮负担。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