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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074号

王家亮与王宜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家亮,王宜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074号

原告:王家亮,男,1969年3月10日,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宜森,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亮与被告王宜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亮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亮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亮负担。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