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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451号

陈小平与杨开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平,杨开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杨开元,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杨开元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洪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小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杨开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锡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