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叶晓华。
被执行人:杨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4月18日,本院委托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艳名下的浙A×××××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53620元。2016年5月20日10时至2016年5月20日22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车,买受人李虎生(身份证码号:610324197909021819)以71500元的价格拍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艳名下的浙A×××××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归买受人李虎生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虎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虎生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军生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