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温国通。被执行人陈庆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国通与被执行人陈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庆超归还借款309653元及支付利息给温国通、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4544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