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萍,居民。被执行人李荫贵,居民。被执行人余春玲,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丽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荫贵、余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李荫贵、余春玲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以(2016)桂0821执60-1号执行裁定书划扣的10180元银行存款,以及已被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一幢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黄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