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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1号

李钊与朱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钊,朱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钊,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钊与被执行人朱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朱帅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钊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1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姜学明

审 判 员 白振清

审 判 员 王国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员 运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