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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063号

毕力根达来与赵杰、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力根达来,赵杰,李素芝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063号申请人毕力根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赵杰,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李素芝,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毕力根达来申请执行赵杰、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陶 万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