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063号申请人毕力根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赵杰,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李素芝,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毕力根达来申请执行赵杰、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陶 万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