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郑秋金,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陈燕丽,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天春,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秋金与被执行人陈燕丽、陈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秋金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