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308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综合楼210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郭中辉。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6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2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