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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313号

武新生、程月书等与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亿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新生,程月书,郭世强,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亿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武新生。申请执行人程月书。申请执行人郭世强。被执行人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东座2709号被执行人厦门亿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1号8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新生、程月书、郭世强与被执行人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亿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亿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