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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64号

王海军与孟金国、孟子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军,孟金国,孟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农民。被执行人孟金国,农民。被执行人孟子福,农民,被执行人孟金国之父。本院执行的王海军与孟金国、孟子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63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金国、孟子福应向王海军偿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28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63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