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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035号

周勉平与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勉平,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7民初1035号原告周勉平,男,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村民。被告程涛,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村民。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周勉平诉被告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是同村村民。2012年5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给原告打借条一份,被告已付利息4000元,下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借款属实。暂时没有钱,今年把利息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是同村村民。2012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给原告打借条一张,被告已付利息4000元,下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及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2012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本金40000元,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为27600元。被告已付利息4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为636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勉平本金及利息6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庆

审判员  苏静陪审员  马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