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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167号

廖艺婷与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艺婷,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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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廖艺婷,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纳川,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兴大道城南小区。法定代表人马乃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廖艺婷与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35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3.5元、执行费254元。申请执行人廖艺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本案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聪

审 判 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龙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