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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涉初字第25号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高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烟民涉初字第25号

原告: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清云,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梅冠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7BYARDLEYCOMMERCIALBLDG-3CONNAUGHTROADWESTSHEUNGWAN,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号。

原告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诉被告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高盈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和高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高盈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戈林、烟台高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到庭参加诉讼,信托公司、香港高盈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业公司起诉称,烟台高盈公司原为香港高盈公司于2001年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创业公司于2003年与香港高盈公司签订合资经营烟台高盈公司合同、烟台高盈公司章程,以货币形式向烟台高盈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04%,成为烟台高盈公司的股东,烟台高盈公司由外商独资公司变为中外合资公司。2004年,创业公司又以货币形式向烟台高盈公司增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43%。董事会为烟台高盈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由梅冠香任董事长,王飚任副董事长,陆贵文、林德云、伍金铭、孙大岩、李田任董事,其中副董事长王飚及董事孙大岩、李田为创业公司委派,董事长梅冠香及董事陆贵文、林德云、伍金铭为香港高盈公司委派。烟台高盈公司已于2010年开始处于停产状态,并于2013年9月遣散所有员工。公司办公地点、厂房、土地均为租赁且租约早已到期,并未续约。烟台高盈公司的生产设备均已用于抵偿债务。烟台高盈公司因其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梅冠香无法取得联系、长期未作纳税申报,已被烟台市福山区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区税务分局定义为非正常纳税户。烟台高盈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期离散,董事长梅冠香及其他三名外方董事均已无法取得联系,董事会已长期无法有效行使任何管理决策职权,烟台高盈公司亦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合作经营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任何经营管理决策,处于僵局状态。创业公司认为烟台高盈公司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烟台高盈公司,诉讼费用由烟台高盈公司承担。创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增资合同;2、烟台市福山区国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区税务分局证明;3、烟台高盈公司发给创业公司的传真件;4、创业公司项目经理与香港高盈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5、公司章程;6、出资证明书;7、合资合同复印件;8、烟台高盈公司的工商材料。创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烟台高盈公司答辩称,创业公司的起诉符合基本事实,烟台高盈公司同意解散公司。

本院查明:烟台高盈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0日,后经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登记,股东分别为创业公司、信托公司和香港高盈公司。经过历次投资变动,香港高盈公司出资109.96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15%;信托公司出资4.8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42%;创业公司出资84.6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2.43%。董事会由梅冠香任董事长,王飚任副董事长,陆贵文、XX敏、伍金铭、孙大岩、李田任董事,其中副董事长王飚及董事孙大岩、李田为创业公司委派,董事长梅冠香及董事陆贵文、XX敏、伍金铭为香港高盈公司委派。烟台高盈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任何董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董事授权的代理人出席方可有效。公司的终止、解散或清算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议的所有董事一致投票赞成通过方为有效。2007年2月,烟台高盈公司向公司董事出具关于公司以物抵债的报告。内容为:公司因前期经营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应对巨额债务。至2007年年底,各供应商纷纷前来索要材料款。公司欠泊子村村委房租(至2006年12月31日)18.9万元,并且泊子村村委拒绝将厂房继续租赁给我公司,同时限期归还厂房。公司只得将南一楼、南二楼、办公楼退租,以现有能力只能租赁北二楼。原南一楼、南二楼、办公楼厂房内多余的固定资产及体积太大的产品,无法搬至北二楼,加上公司前期经营不好,也没有现金支付上述费用。在债主逼门的情况下,公司只得将上述物品折抵偿还债务。明细如下:……在2007年9月4日,创业公司工作人员给香港高盈公司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记载:关于烟台高盈公司清算事宜,创业公司已于1月16日作出答复,我们原则同意大股东香港高盈公司提出的清算建议,但亦需要提出清算方案并召开高盈公司董事会作出清算决议,成立清算小组进行公司清算工作。贵方计划何时提出清算方案及召开董事会?在2007年9月5日,香港高盈公司工作人员给创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记载:关于烟台高盈公司清算事宜,香港高盈公司董事会于短期内召开董事会商量有关事宜及预备有关之审计报告。等有关之审计报告完成后,召开董事会议决有关之事宜。2007年后,烟台高盈公司未再召开过董事会。烟台高盈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烟台高盈公司在2010年就不再经营,基本停产,2013年租赁的房屋已退租,公司现没有财产,设备都已抵债,没有员工。2014年12月22日,烟台市福山区国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区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内容为:烟台高盈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法人:梅冠香,因法人联系不上,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于2013年8月转为非正常户。2011年6月16日,创业公司由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2007年8月8日,第三人信托公司由原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因第三人香港高盈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故本案属涉港商事案件,被告烟台高盈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内地法律。创业公司持有烟台高盈公司的股份超过百分之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烟台高盈公司经营确已发生严重困难。一是烟台高盈公司在2010年之后已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现无财产、无经营场所、无工作人员。二是烟台高盈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长期无法履行职能。自2007年之后董事会未再召开,部分董事会成员也无法联系。三是股东在2007年也曾协商过解散公司,但没有形成一致的解决方案,现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综上,

本院认为,烟台高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创业公司作为持有42.43%股份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95133元,由被告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高盈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高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孟 莹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