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2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裘小毛,男,汉族,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杨泗自然村*号附*号,身份证号:3601221959********。被执行人朱亲文,男,汉族,1948年10月4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新石村杉山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48********。申请执行人裘小毛与被执行人朱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新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小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强制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亲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有一摩托车辆登记记录,但不宜处理,被执行人至今仍欠裘小毛借款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亲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2执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禄
审 判 员 宋江雄
代理
审判员 杜孟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