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杨先菊,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邱祖华,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先菊与被执行人邱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邱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祖华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邱祖华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