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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390号

李荣勤与李荣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勤,李荣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勤,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李荣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李荣勤因被执行人李荣昌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荣昌在泗县泗城镇泗州航运公司宿舍有房屋一套(三前三后、两间偏屋及院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荣昌位于泗县泗城镇泗州航运公司宿舍房屋一套(三前三后、两间偏屋及院落);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