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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审82号

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0735-9。

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娇艳,重庆市巴南区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磊,重庆市巴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陈操。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巴环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称: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二社的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公司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2015年7月10日,我局向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10月9日,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巴环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2.对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并要求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6日送达。2016年4月23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现巴环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从事的家具制造,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环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巴环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巴环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凯德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红专

代理

审判员  罗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昱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