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冯晔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萍,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冉,系该××职工。本院在执行冯晔龙与王萍、李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冯晔龙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欠款4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被二执行人或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