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宋利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董亚龙,男,汉族。宋利平与董亚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董亚龙于2014年8月16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宋利平担保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亚龙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宋利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宋利平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刚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