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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刑抗1号

张庆东盗伐林木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盗伐林木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6)吉75刑抗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盗伐林木一案,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珲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东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00元。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以原审单处罚金数额超过被告人张庆东盗伐林木价值数额两倍以上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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