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某甲,系该校老师。被执行人杜某甲。被执行人杜某乙,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乙,约72岁。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杜某甲、杜某乙、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某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