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张安贵,金沙县新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木孔乡小桥煤矿。法定代表人,吴茂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字(2015)38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木孔乡小桥煤矿主动履行了调解书调解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徐飞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经查,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属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字(2015)38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体福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孙 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