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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90号

申请执行人陈晖迪与被执行人郑友灿、卢婉平、郑新校、卢盛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晖迪,郑友灿,卢婉平,郑新校,卢盛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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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陈晖迪,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友灿,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婉平,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新校,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盛望,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晖迪与被执行人郑友灿、卢婉平、郑新校、卢盛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晖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郑友灿、卢婉平、郑新校、卢盛望偿还借款905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友灿、卢婉平、郑新校、卢盛望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晖迪90560元及利息未履行。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友灿、卢婉平、郑新校、卢盛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东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