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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288号

张元凯与莫世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凯,莫世全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莫世全。本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凯与被执行人莫世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惠鸣

审 判 员  张翊诚

代理

审判员  李晏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