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竺莉,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0416092X。委托代理人金海今,女,1958年3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月宫街,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5803070222。被执行人李阳春,男,1968年9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6809040016。被执行人郑今姬,女,1970年9月27日生,朝鲜族,教师,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7009272621。申请执行人竺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延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7210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12年11月14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13年5月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3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000元,于2014年4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1000元,于2014年10月2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700元,于2015年4月24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6300元,于2015年10月1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恢复执行后,于2016年4月2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4200元。本院(2011)延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