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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1022号

冯奕纲与黄洪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奕纲,黄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冯奕纲。被执行人黄洪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洪强在柳州市北雀路22号新园小居1栋1单元7-2号有房产一套,且本院已在诉讼中以(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洪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22号新园小居1栋1单元7-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