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洪云岳,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58-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云岳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4892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