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强。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京山街交叉口西北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