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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1299号

刘伟强与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强。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京山街交叉口西北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