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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963号

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与被告王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赵润生,磨小梅,赵晶,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963号原告赵润生原告磨小梅原告赵晶被告王健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与被告王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