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963号原告赵润生原告磨小梅原告赵晶被告王健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与被告王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润生、磨小梅、赵晶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