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钳子剪断曹世伟花店内铁丝网盗窃各种花盆十四次,共计价1859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2、受害人曹世伟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离价认字(2015)11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董某趁受害人曹世伟夜间休息之际,采用钳子等作案工具,将曹世伟花店内铁丝网剪断,盗窃蓝釉花边套3的花盆16套,鉴定的价格为800元;套6潮州货20套,鉴定价格为1600元。2、2015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底金花套3的花盆16套,鉴定价格为800元。3、2015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青花花套3的花盆10套,鉴定价格为450元。4、2015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釉花边套3的花盆14套,鉴定价格为700元。5、2015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梅兰好合套3的花盆20套,鉴定价格为800元。6、2015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釉花边方口套3的花盆12套,套6的10套潮州货,鉴定价格为1340元。7、2015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底金花套3的花盆13套,小套3的10套,鉴定价格为1320元。8、2015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釉花边套3和青花套3的花盆20套,鉴定价格为800元。9、2015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潮州货套3的花盆15套,鉴定价格为700元;套6的花盆15套,鉴定价格为600元。10、2015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釉花边套3的花盆20套,鉴定价格为800元。11、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釉花边套3和红釉花边套3的花盆20套,鉴定价格为800元。12、2015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色花边套三花盆30余套,鉴定价格1350元;白色梅兰好合套三30余套,鉴定价格1350元;蓝色喇叭边套三30余套,鉴定价格1500元;大套六套三30余套,鉴定价格2100元;面盆20余套,鉴定价格400元。13、2015年11月8日晚,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蓝釉金花边套三花盆10套,鉴定价格750元。14、2015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曹世伟花店的各种口径花盆42个,在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花盆42个,鉴定价格1135元。另查明,现场扣押的42个花盆已于2015年12月8日发还失主曹世伟,其他所盗赃物均被被告人董某以零售形式出卖,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2、受害人曹世伟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离价认字(2015)11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供认不讳,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利平
审 判 员 冯建欣
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