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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563号

利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利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63号

原告:利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423。

委托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99。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利某负担。

审判员  张认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