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63号
原告:利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423。
委托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99。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利某负担。
审判员 张认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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