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胡惟发。被执行姜博瀚。被执行人金香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惟发与被执行人姜博瀚、金香兰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67695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