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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25号

胡惟发与金香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惟发,金香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胡惟发。被执行姜博瀚。被执行人金香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惟发与被执行人姜博瀚、金香兰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67695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