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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009号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素兰,周禄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素兰,周禄亨,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009号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116号1单元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6498290G。负责人梁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柏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素兰,女性,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禄亨,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116号2单元30。负责人周禄亨,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坤,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陈素兰、周禄亨、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宇鸣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名称为:贵州省龙里县“城上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其工程地点在贵州省龙里县。

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在贵州省龙里县,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由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郑宇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