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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字第86号

侯小辉与魏琪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小辉,魏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侯小辉,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侯中组。被执行人魏琪,女,汉族,1991年8月2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岔口村岔口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彩礼5000元,从判决生效至今的抚养费,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多次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字第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