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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恢8号

吴飞标、余小兰等与覃华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飞标,余小兰,覃华坚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吴飞标,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余小兰,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覃华坚,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岑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恢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187365元(利息另计),诉讼费3700元,申请费2766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覃华坚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62735元给申请人,并缴纳诉讼费3700元及申请费2489元,申请人吴飞标、余小兰对剩余的赔偿款及利息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也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岑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覃石金执行员 严雪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