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欧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9号。被执行人烟台欧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附29-4号。被执行人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1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欧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欧运经贸有限公司、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欧运经贸有限公司、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