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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002号

张孝孝与郝子伟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孝孝,郝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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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韩虎伟,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子伟,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孝孝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子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郝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孝孝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执行费32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