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龚开杰,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5)39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因本案另案起诉,申请人龚开杰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属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5)3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体福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孙 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