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雷中志,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玉华乡。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宋锡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锡辉,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法定代表人覃艳,系该公司经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黔27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雷中志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二十六万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5年7月31日止。上诉人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宋锡辉对上述贷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879元,由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负担,被上诉人宋锡辉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58元,由被上诉人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补充负担。被上诉人宋锡辉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雷中志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瓮安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已倒闭、法定代表宋锡辉因非法融资被公安机关羁押,所有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俊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奚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