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3执165号

秦玉生与杨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玉生,杨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秦玉生。被执行人杨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玉生与被执行人杨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青旺

审判员  罗绍刚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