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54号被执行人张春元,柳州市××××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凌雪。申请执行人张春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元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凌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雪在有关单位有存款,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雪在银行的存款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盛美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