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55号

王洪兴与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兴,刘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兴,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林镇东胜村2组,证件号码220121196201204110。被执行人刘国军,地址黑林镇新建村5组。王洪兴与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洪兴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国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洪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国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洪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