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585号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法定代表人杨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淼、王清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24号馨兰花苑(二期)2单元3层1室。法定代理人张文俊,总经理。被告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仁胜,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林兵,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康鹤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武汉东展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鸿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