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柯岩飞达印染花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营者:蓝成荣。
被执行人:绍兴蝉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英。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柯岩飞达印花厂与被执行人绍兴蝉意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蝉意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琳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