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良。被执行人欧阳俊。申请执行人陈美良与被执行人欧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美良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询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欧阳俊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执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美良如发现被执行人欧阳俊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子山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