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540号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文。委托代理人胡晓梅。委托代理人章正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红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慧。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专修学校。法定代表人章国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红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专修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红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才专修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