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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838号

段文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段文飞,煤矿职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负责人侯永利,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段文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1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应向段文飞偿还欠款人民币110146.8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520、鉴定费3200、执行费155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0146元,并已兑现全部标的,申请执行人段文飞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1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