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于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海,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多利斯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劳宏海,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多利斯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洲里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孙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万元,利息80667元,案件受理费2756.5元,律师代理费735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满洲里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