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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567号

孙世忠与彭玉文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世忠,彭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567号

原告:孙世忠,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孟庆忠,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玉文,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彦玲,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世忠诉被告彭玉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庆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世忠诉称:原告经营中国福利彩票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未支付彩票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彩票款38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83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彭玉文辩称:1.答辩人并不欠原告孙世忠彩票款,购买彩票都是现金交易;2.孙雷曾让原告照其笔迹抄写过字条,在抄前,孙雷给了答辩人一支烟,抽完后,答辩人就照其笔迹抄写了。因答辩人不识字,答辩人并不知道写的是欠条。3.原告在2013年时起诉的标的是35000元,现在变成了38300元,原告自己对欠款都没弄清楚,事实不清。4.本案涉嫌诈骗,答辩人曾向沂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本案原告的刑事责任,该案至今未果。5.如答辩人购买彩票事实成立,那原、被告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买卖购销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需要提供答辩人收到彩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彩票,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五张欠条,共计尚欠原告彩票款383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83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彭玉文在原告孙世忠处赊购彩票,后欠彩票款未支付,为原告出具了五张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彩票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彭玉文辩称案外人孙雷让其照抄欠条,并未告知被告所抄系欠条,原告涉嫌诈骗。对该部分答辩,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原、被告对利息未作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玉文给付原告孙世忠彩票款38300元;

二、驳回原告孙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彭玉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庆军

审 判 员  姜召庆

人民陪审员  高会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